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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做好高职院校面向社会人员
开展全日制学历教育招生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9-09-02 09:27 来源:职业教育处 浏览次数: 字体:[ ]

                                             苏教职函〔2019〕18号                                                         

各设区市教育局、各高等职业院校:

为落实国家关于高职扩招的有关要求,省教育厅于今年4月印发了《江苏省高等职业院校面向社会人员开展全日制学历教育试行办法》(苏教职〔2019〕9号),并确定了20所试点学校组织开展了首批招生工作,目前招生任务已圆满完成,取得了良好的社会反响,达到了试点的预期效果。为进一步做好该项工作,根据教育部等部门关于高职扩招的工作部署,省教育厅决定2019年下半年进一步扩大面向社会人员开展全日制学历教育规模,并将于近期启动第二批报名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扩大招生院校和招生规模

省内独立设置的高职院校,如近三年在办学、招生等方面没有重大违规行为,均可申请第二批面向社会人员招生。第一批招生试点的学校,如教学资源具备,可再次申请。

招生院校按照“社会急需、适合成人、易于就业”的原则,依托本校骨干优势专业相关资源,自主确定5个左右区域经济建设急需、社会民生领域紧缺和就业率高、前景好的专业作为面向社会人员招生专业。每校原则上可按照500个左右的招生数量编制招生计划,首批面向社会人员招生试点的学校招生计划视首批招生完成情况酌情安排。

其中学前教育专业限连云港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南通师范高等专科学校、苏州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徐州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盐城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苏州职业大学、扬州市职业大学、镇江市高等专科学校等8所学校申请,招生对象限江苏省户籍,具有高中阶段学历,省内公办幼儿园和有办学许可的民办幼儿园在职专任教师(截止到2019年6月1日)。学前教育专业由各设区市教育局组织统一报名并进行资格审核。

护理专业限苏州卫生职业技术学院、江苏医药职业学院、江苏卫生健康职业学院、江苏护理职业学院、扬州市职业大学、泰州职业技术学院、镇江市高等专科学校等7所学校申请,招生对象限江苏省户籍,取得省教育厅和省卫健委认可的省内普通全日制中等学校护理、助产专业学历,已通过护士执业资格考试、经执业注册取得护士执业证书的卫生技术人员。

临床医学、中医学、针灸推拿、预防医学、口腔医学、助产以及其他教师教育类专业暂不面向社会人员开展全日制学历教育。

第二批面向社会人员招生的高职院校须于9月10日前提交以下书面材料各一份至省教育厅职业教育处:(1)《面向社会人员招生院校申报表》(见附件);(2)拟招生专业的人才培养方案,方案中必须明确培养模式和学制、教学总课时、总学分、课程设置、教学计划、授课形式、授课地点、考核方式、资源配备,毕业条件等相关内容;(3)招生章程(送审稿)。电子版材料请发送至zhangy@ec.js.edu.cn。

二、进一步做好招生宣传工作

各招生院校要重点面向企业、社区加大面向社会人员招生的政策宣传力度,及时回应社会关切、解疑释惑、凝聚共识,营造良好社会氛围。

各设区市教育局要做好学前教育专业的统一组织报名和资格审核,并统筹组织辖区内高职院校的招生宣传,主动联合相关职能部门充分动员辖区内社会人员,尤其是村“两委”人员和退役军人及时报名,以及协调落实好辖区内高职院校拟录取考生的体检组织工作。

在省教育厅审核确定第二批面向社会人员招生院校(含招生专业、招生计划)后,各校于9月30日前公布经审核通过的招生章程,招生章程一经公布不得擅自更改。

三、进一步完善报名及录取工作

1.网上报名。考生报名采用先在网上报名,然后到所报考高职院校进行现场确认的方式进行(学前教育专业除外)。网上报名由省教育厅统一组织,时间为10月1日-14日(每天8:00-20:00),考生使用手机号码注册,在填写必要的个人信息后,可自主选择一所院校报名,并且选择该校的第一志愿专业和服从志愿专业各一个。鼓励社会人员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就近报考就读高职院校。

2.现场确认。由招生院校自行组织,时间安排为10月15-20日之间。学校现场确认时须重点审核报名人员的资格。网上报名及现场确认一律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3.组织考试。由招生院校自行组织,时间安排在10月31日前,考试形式为“综合素质评价+职业适应性测试”,具体内容由招生院校自主决定。对取得相关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考生,报考相关专业可免予职业适应性测试。各校考试的具体要求须在招生章程中详细说明。

4.组织体检。招生院校要主动对接当地招生考试部门,依据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的要求,对拟录取考生统一安排体检,时间安排在11月10日前,体检标准和收费按现行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相关要求执行。

5.招生录取。招生院校按照考生考试成绩、体检结果等因素综合评价,于11月20日前择优确定录取名单并予以公布。录取考生的详细信息,于11月30日前报省教育考试院备案。

四、教学组织和学籍管理

1.入学及学费。本次面向社会人员招生录取的学生,统一安排于2020年春季入学。学校应按要求及时为学生办理入学注册手续,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者有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学生,不予注册。招生院校不得擅自提高或降低学费标准。

2.教学安排。按照“标准不降、模式多元、学制灵活”原则,根据全日制普通高职院校人才培养目标、培养规格,结合社会人员实际,单独制定人才培养方案和课程体系,单独编班(选课),单独教学,单独考核,实行走读制、弹性学制和弹性学期制。做好教学资源统筹,不得挤占学校其他学生的教学资源,招收社会人员如需住校应当单独安排、集中管理。创新教学组织形式,提倡送教上门,教学重心下移,采取集中教学与分散教学相结合,在校学习和企业学习、线上教学与线下教学相结合,分阶段完成学业。鼓励支持与行业企业联合开展教学,实施学徒制人才培养、订单培养等模式。加强学习过程考核,加大过程考核成绩在课程总成绩中的比重,严格考试纪律,严把毕业出口关。

3.学籍管理。面向社会人员招生录取的学生,学籍管理工作与统一高考、高职分类考试招生录取的学生相同,学生入学后原则上不得转入其他专业学习。学生学业年限不低于3年,并可适当放宽,在学校规定学习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成绩合格,达到学校毕业要求的,由学校进行学历电子注册并颁发如实记录学习经历的普通全日制专科毕业证书。

五、进一步落实政策保障

1.统筹学校发展规划。招生院校要将面向社会人员招生工作纳入各校事业发展总体规划,各校继续教育的重点要从成人高等教育转向面向社会人员全日制教育,在扩大全日制在校生的同时,逐步减少成人高等教育的招生规模。从2020年起,本科高校原则上不得在江苏举办成人专科教育,省教育厅将逐年减少高职院校的成人专科教育招生计划。

2.规范招生行为。招生院校要切实履行工作职责,加强考试招生监督管理,学校纪检、监察部门须全程参与招生录取工作,对身份界定、报名、考试、录取等工作中出现弄虚作假、不认真履责等违法违规行为的,要依法依规严肃查处。招生院校不得以招收社会人员为由,在低层次学校设立校外教学点。

3.落实相关经费政策。依据《财政部教育部关于调整职业院校奖助学金政策的通知》(财教〔2019〕25号)精神落实奖助学金最新政策。退役军人可根据《财政部教育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退役军人部中央军委国防动员部关于印发<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科教〔2019〕19号)精神,实行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学费减免。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金额,按学生实际缴纳的学费或获得的国家助学贷款两者金额较高者执行;复学或新生入学后学费减免金额,按高等学校实际收取学费金额执行。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以及学费减免的标准,每生每年最高不超过8000元,超出标准部分不予补偿、代偿或减免。企业单位在职职工学费,按照国家规定可以从企业职工教育经费中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8%的部分,准予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鼓励企业支持员工带薪就读高职院校。

4.落实涉农政策。涉农高职院校培养高素质农业农村人才,有关政策依据《农业农村部办公厅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做好高职扩招培养高素质农民有关工作的通知》(农办科〔2019〕24号)要求执行。

面向社会人员招生工作其他事宜继续按照苏教职〔2019〕9号文件要求执行。

联系人:省教育厅职业教育处张赟,电话:025-83335676,邮箱:zhangy@ec.js.edu.cn;省教育考试院高校招生处张海涛,电话:025-83235944。

附件:面向社会人员招生院校申报表.docx

                        省教育厅

2019年8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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